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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摘器官活生生在台灣發生無名2025/06/12(四) 11:09:59.727 ID:gxrAeQxQNo.18789638del
一名因車禍重傷的患者,還在裝葉克膜的情況,心臟還在跳動,院方便緊急通知檢察官與法醫到場,要求立即啟動死亡相驗程序,甚至將患者移至手術台,準備進行器官摘除。此舉引發在場檢察官與法醫不滿,認為此案依法應暫停器官捐贈作業。據悉,該案最終在院方關閉葉克膜,並等待自然死亡,觀察5分鐘,法醫、檢察官才願意做相驗程序。

投訴者指出,院方為加快器官摘除流程,曾向檢警人員表示「如果腎臟無法及時摘取,院內受贈者將無器官可用」,試圖施壓加速死亡判定流程,進一步引發法醫質疑其行為違反醫療倫理與法定程序,不過在檢察官與法醫堅持下,最後仍依現行器官捐贈程序進行。對於投訴者指控,該醫院至截稿前為止,並未做出回應。

法醫界人士指出,根據衛生福利部制定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DCD)第四條明確規定:「病人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車禍明顯屬於非病死案件,依法應暫停捐贈程序。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換言之,如果一個人不是因病死亡,或有可能不是病死,那在還沒經過依法相驗、確認不需要再進一步勘驗之前,不能摘取他的器官。但如果有確認死亡的原因和要摘取的器官沒有關聯,且等到相驗完成會錯過器官移植的黃金時機,那麼只要檢察官和最近的家屬都簽署書面同意,就可以提前進行器官摘取。

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與《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條,雖對腦死器捐程序有所規範,但有關心停死器官捐贈(DCD)是否適用於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案件,目前衛福部與法務部尚未達成共識。法醫界擔憂,若貿然以廣義解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僅憑檢察官同意就進行器官摘取,恐怕過於草率。

法醫界人士進一步指出,類似情形在各地醫療院所時有發生,為等死亡而佇立病床旁的情境。遇有車禍傷患家屬同意器捐,醫院要求法醫與檢察官「現場待命」,意圖縮短等候時間。然而,一旦病患於摘取前心跳恢復,恐將構成「活摘器官」,不僅違反醫學倫理,也可能觸法。

法醫界人士認為,若任意擴張解釋,恐怕會造成法律適用混亂,更可能導致未來醫療機構在面對檢察機關時,無須說明死亡判定依據,後果不可不慎。

對此,器捐病主中心執行長蔡宏斌今(9)日受訪坦言,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DCD)是否適用於非病死案例,確實仍有討論空間。他表示,目前全國已累計約88例DCD案例,時機已成熟,預計今年內將擴大召開專家會議,進行制度性檢討與研議。

蔡宏斌指出,目前DCD(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在法規上的適用對象,僅限縮於「病死」案例,導致一旦遇到意外死亡,例如車禍等非病死情況時,實務上依法則不適用,因而造成執行標準出現解釋歧異、各地落差極大的情況。

蔡宏斌指出,目前DCD在作業參考指引上雖然僅縮於「病死」案例,但歷年來因意外死亡,例如車禍意外或非病死情況時,當事人生前有捐贈意願或由家屬代理同意決策,在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的情況下,請求以撤除維生醫療方式回歸心臟停止死亡宣判後,同時希望遺愛人間遺願完成。然經醫院評估後,器官功能符合捐贈條件,但依照作業指引仍有窒礙難行之處,遂需報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同意於器官摘取前由檢察官出具同意書或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才可執行大愛捐贈手術。

蔡宏斌強調,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需要手術團隊運作得宜,默契十足的掌握黃金時間延遲的每分每秒鐘,都會影響後續器官恢復功能及狀態。而尤其在外傷與突發意外的個案中更為明顯。此外,實務上也常需明確劃分死因究竟為「意外導致」還是涉及「潛在疾病」,醫療評估亦需非常精準,也需參考法界觀點,避免在判斷標準上的落差。

他坦言,從法律觀點出發,法界自然會採取最嚴謹的程序與解釋,但從臨床醫療角度而言,器官在收縮壓低於50mmHg,血氧小於70%時,已經進入功能性缺血及缺氧狀態,心臟停止後還有5分鐘的觀察期,確認循環已停止,才宣判死亡。

目前我國在器捐流程中,對於非病死個案仍以腦死判定為主要依據,這也是歷來最穩定、最常見的器捐標準。至於DCD程序,目前採取心臟停止後持續觀察5分鐘以確認無復跳,才進行摘取,也是在確認心跳停止後達到腦死的狀態。不過蔡宏斌也坦言,這段等待時間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器官品質,特別是在事故個案中更為明顯。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依照現行器官捐贈程序,若事故病患裝置葉克膜,須先關閉葉克膜,待患者自然心臟停止後,再觀察5分鐘以確認無心跳復原,方可進行器官摘取。此流程旨在確保符合醫療倫理,避免爭議,防止器官捐贈淪為「活摘」
無名2025/06/12(四) 11:17:11.307 ID:9nHGvfjwNo.18789643del
>>18789638
懷疑是支那偷渡客假冒台灣身分

建議以後發現支那偷渡間諜傷害台灣人或造成安全和財物損失,一律剝奪人權,活摘他們器官來充分利用

支那為了活摘器官還搞了個製造腦死的工具勒,沒重傷住了院也可能會死

摘他們器官是他們應盡的義務
無名2025/06/12(四) 11:18:24.785 ID:ucS8QzCcNo.18789645del
日將揚言「 3小時殲滅俄羅斯太平洋艦隊」! 還要聯烏奪回北方四島

日本自衛隊於 5 月 31 日在北方四島(俄稱南千島群島)周邊展開大規模登島演習,第四護衛隊群司令伊藤弘海語出驚人,公開警告俄羅斯「若有必要,將聯手烏克蘭進行海陸夾擊,奪回四島」,更聲稱「日本有能力在 3 小時內殲滅俄太平洋艦隊」。此番強硬言論,連同近期日本密集軍演與軍備升級動作,無疑再度點燃二戰以來始終未簽和平協議的日俄宿怨,也讓俄烏戰爭的外溢效應正式波及東北亞地區。


早在 5 月 24 日,日本海上保安廳便在南千島海域進行實彈射擊演練,共 66 枚砲彈落入北方四島周邊海域,俄羅斯外交部當時迅速抗議,但日方以「例行軍演誤射」敷衍回應,俄方最終未進一步軍事反制。俄媒與親政府聲音雖表達不滿,卻被外界解讀為「無力回擊只能忍氣吞聲」。

事實上,日本自衛隊近期不僅軍演頻繁,對俄方的軍事語言也日益強化。根據公開資訊,伊藤弘海提到的「聯手烏克蘭」並非虛晃一招,日本對烏軍援金額自 76 億美元暴增至 110 億美元,規模已超越大多數歐洲國家,並正持續提供包括新型雷達與電子戰系統在內的實戰裝備,配合自衛隊下一代武器進行測評與協同測試。


從歷史視角觀察,俄羅斯太平洋艦隊曾於日俄戰爭中遭受重創,黃海海戰與旅順會戰幾乎使該艦隊覆滅,迄今仍是日俄雙方記憶中的歷史創傷。當前的日本,則正快速重塑自身軍事體系。2025 年 3 月 24 日,日本將正式成立「統合作戰司令部」,由 59 歲的海軍大將南雲憲一郎出任總司令,強化跨軍種聯合作戰能力。日本防衛預算已連年攀升,2022 年首次突破 GDP 的 2 %,未來五年將達 43 兆日圓(約 3000 億美元)。


在軍備方面,日本已完成近 200 架 F-15J 戰機退役,由從美國採購的 147 架 F-35 戰機取而代之,使其成為全球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 F-35 擁有國。同時,日本國產心神隱身戰機計畫正積極推進,預計生產 100 架,用以取代 F-2 系列,進一步構築四代與五代機並行的新戰力編制。


海上自衛隊方面,也在默默轉型中。原屬直升機護衛艦的「加賀號」等艦艇已秘密完成航母化改裝,滿載排水量達 43,600 噸,為日本「事實上擁有航空母艦」的重要指標。外界認為,若未來發生日俄衝突,「加賀號」將與 F-35B 短場垂直起降戰機搭配,成為奪島作戰核心平台。


值得關注的是,日本此番高調對俄軍太平洋艦隊發出「3 小時全殲」的威脅,不僅回應了俄方在北方四島議題上的長年強硬姿態,也被視為美日烏聯動下的地緣戰略部署。尤其在俄軍主力陷於烏克蘭戰場、太平洋艦隊兵力難以北返支援的背景下,日本藉由軍演施壓,實為戰略窗口期內的權力試探。
無名2025/06/12(四) 12:05:56.494 ID:ucS8QzCcNo.18789649del
台灣海底電纜首宗刑事案:中國籍船長判囚三年,庭上細節能釋除北京「灰色作戰」疑雲嗎?

近年台灣海底電纜頻遭人為破壞,被指與北京「灰色作戰」有關。台灣當局月前首次針對一艘涉案船隻「宏泰58」及船員啟動刑事調查,這宗「海纜第一案」引起國際關注。

台南地方法院6月12日對該案宣判,中國籍王姓船長因違反《電信管理法》毀壞海纜纜線,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向BBC中文表示,「宏泰58」的判決結果具有鼓勵效果,「台灣未來針對領海內可能的破壞行為,會更積極執法。」

但BBC中文記者從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多個疑團未能釋除,該船長否認破壞海纜是「故意」之舉,也稱對船東身分及航程一無所知。檢方也承認未查獲直接證據證明船員受中國官方指示,但後續會另外立案,調查貨輪船主的中資背景及是否涉及「國安因素」。

海纜切斷的事發經過
台南地方法院宣判後向外說明,指王姓船長有故意破壞海纜的意圖,該船電子海圖標註海纜位置,「理應對行駛海域環境有所掌握」,但仍恣意下錨,「放任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致使電纜斷裂,嚴重影響政府與社會運作,遂判刑三年。

這起事件發生於今年2月25日,台灣海巡隊發現「宏泰58」在台灣南部外海下錨滯留多日。驅離該船16分鐘後,連結台灣本島與外島澎湖的國內海底電纜「台澎3號」即被通報斷裂。由於附近無其他船隻,海巡隊遂以現行犯扣留「宏泰58」及船上人員並移送調查。

「宏泰58」是登記在多哥共和國的貨輪,船舶公司則登記在馬紹爾群島,船上包含王姓船長在內八名船員均為中國籍,外界懷疑其為中資背景權宜輪(Flags of Convenience, FOCs),有危害台灣國家安全之意圖,與中國「灰色作戰」有關。

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2月底在例行記者會回應事件稱,全球每年約發生百餘起海底光纜損壞事件,是「常見海上事故」,指「灰色作戰」一說為「民進黨當局刻意渲染,企圖政治操弄」。

台南地檢署4月依台灣《電信管理法》第72條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對該船王姓中國籍船長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書指,船長「刻意」在台灣政府公告的禁錨區下錨,並駕船在海纜線上以「Z字型」移動,有勾斷海纜的「主觀犯意」。其餘七名船員則是聽令於船長,嫌疑不足不獲起訴,收容後即遣送出境。

BBC中文記者參與本案審理過程,王姓船長先前在準備庭和訊問皆否認毀損海纜,庭審當天則改口並提交認罪書,稱「海纜可能是我弄斷的」。

王姓船長未委任律師,他向法庭表示,當時船經台南外海,因為風浪過大難以航行,才指示船員下錨。他不知道該區為禁航區、有海底電纜經過,並稱其行為並非故意。

他表示,「毀損海纜」對其沒有好處,海巡登檢時其正在睡覺,若有犯意,「就會早點起來離開」、關掉船舶自動追蹤系統,而非留在當地。

檢方則當庭提示多項照片及文件證據,證明王姓船長「故意」毀損海纜,包含海軍公告該海域為海纜禁錨區,以及「宏泰58」船上電子海圖有清楚標示台灣海纜位置等。該海纜維修時發現的斷纜處,呈現遭外力勾斷,也與其下錨處吻合。

海巡署也書面回覆法院指,正常下錨時船隻應以錨為圓心移動,「宏泰58」卻是流錨一路拖行,有造成船隻碰撞的風險,不合常理。另外,該船在台南外海滯留近54小時,期間對海巡7次廣播均未回應,附近其他船隻能正常通訊的情況下,此舉相當可疑。

台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徐書翰向BBC中文表示,船長不知道海底電纜確切位置,「才需要不停的、以Z字型方式移動。」

一艘「船東不明」的老舊貨輪
法院認定王姓船長的答辯難以採信外,「宏泰58號」這艘船也隨著調查,出現更多未解的問題。

檢察官徐書翰解釋,事發至今三個月,船東始終未出面處理,船長亦有意隱瞞其資訊;該船遭扣押時並未載貨,船長對於航線及貨品內容也都含糊其詞。

記者在庭審中獲悉,王姓船長來自中國山東省,為初中學歷,過去跑漁船為主。他在法庭稱不認識船東,僅以衛星電話聯繫。案發前一個月,該船曾前往高雄港維修,原定到基隆港或馬祖東引載貨,但皆不確定能否進港,「船的運作老闆說得算,我只是為他打工。」

「宏泰58號」船是多哥共和國籍,公司登記在馬紹爾群島,實際擁有者不明。

國際公約規範每艘船只能有單一國籍,喪失或轉換國籍都要填報資料。​​這些轉成他國國籍、船上掛著他國國旗的船隻,長久以來被稱為「權宜船」(Flags of Convenience, FOCs),船東透過將船登記在法規寬鬆、稅費低的國家,降低經營成本及規避安全監管。

該船使用多個船名,也被認為遊走灰色地帶。除了海巡登檢時,船名依船東要求塗改成的「宏泰168」,另有「金龍389」、「善美7號」等名稱。

徐書翰補充指,這艘船過去一年僅有一次載貨紀錄,且船體老舊,鏽蝕情況嚴重,適航性有疑慮。

「但他們還是駕著那艘船在台灣海峽一直遊蕩。」

海纜被稱為台灣「數位生命線」
海纜全稱為海底通訊電纜,把包覆著絕緣材質的導線鋪設於海底,用於傳輸電報、電話訊號。近年各國資料傳輸需求大增,海纜承載全球約九成的網絡數據流量。

台灣目前有10條國內海纜與14條國際海纜,約99%網路頻寬都仰賴這些「數位生命線」。

台灣數位發展部次長闕河鳴向BBC中文表示,若聯外海纜大規模斷纜斷網,將嚴重影響社會運作。如今民眾生活依賴網路,有通訊聯繫、行動支付、上網看影片等日常需求,企業跟國家機構運作也與網路緊密扣連。

2023年2月,連接台灣本島和馬祖的「台馬二號」和「台馬三號」海底電纜,一週內二度遭中國船隻損壞,導致馬祖網路中斷約50天成為「數位孤島」,約1.3萬名居民僅能靠頻寬不足的微波系統維持部分需求。

闕河鳴表示,近年人為意外造成海纜受損的情況有增加趨勢,其中不乏難以認定為中資背景的權宜船所致,當局不排除與北京「灰色作戰」干擾行動有關。

「有學者提到,第三次世界大戰會從切斷海纜開始,我相信這滿符合真實情況,以數發部的立場,我們就是把關鍵基礎設置的通報應變做好。」

海纜毀損是否北京「灰色作戰」?
今年初,台灣國家安全局曾表示,海纜遭毀損已成為「境外敵對勢力」對台灰色地帶威脅的新型態樣,近3年台灣周邊海纜發生斷纜,每年平均約7至8次;其中人為因素造成的斷纜比例增加,高達八成。

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2019年至2023年間,台灣國內海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共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2023年則發生12件。

台灣今年也已發生二起海纜遭損壞的事件,除了「宏泰58」,一月初另一艘喀麥隆籍貨輪「順興39號」(SHUNXIN 39)也在台灣基隆東北方向海域,拖錨損壞連接台灣的國際海底電纜。該船為香港公司所有,公司登記人則是中國大陸籍。英國《金融時報》報道,其航線途經多條海底電纜,疑為中國灰色地帶作戰,試探各國底線,也測試對台資訊封鎖等。

日前,美國印太司令部司令帕帕羅(Samuel Paparo)於國會聽證會回應質詢,指中國屢次破壞台灣周邊海底電纜,雖非軍事攻擊行為,卻可能由民間代理人或非正規部隊執行,目的在於削弱台灣通訊基礎,擾亂區域穩定。
無名2025/06/12(四) 12:07:06.501 ID:ucS8QzCcNo.18789650del
>>18789649
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江雅綺告訴BBC中文,全球目前近450條海纜,一年發生約50到100件海纜損害事件,換算全球一條海纜每年約發生0.1到0.2次損害。但台馬海纜年平均損害高達5.1次,為全球平均的25到50倍,明顯不符常態。

江雅綺分析,帕帕羅強調這類事件背後是有「意圖」的成分,並不像船隻主張的意外或「不小心」,「高頻率的海纜事故都是意外或不小心?很難不聯想後面有國家的意圖,系統性在做這件事。」

她指出,破壞海纜被視為「灰色作戰」侵擾行動,其不到武裝戰爭衝突手段,而是透過權宜輪「不小心」下錨把海纜勾斷,手段低成本,卻造成劇烈衝擊,台灣當局要強化執法人力、耗時調查及修繕海纜,「資源不對稱,也難以阻絕。」

除了台海,近年歐洲波羅的海地區也發生多起海底電纜遭破壞事件。2024年11月,中國籍貨輪「伊鵬3號」涉嫌故意下錨拖行,切斷連接芬蘭與德國、瑞典與立陶宛的兩條海底電纜。12月底,運輸俄羅斯原油的油輪「鷹S號」則疑似截斷芬蘭至愛沙尼亞的電纜,船長等三名船員遭起訴。

歐盟最高外交首長卡拉斯(Kaja Kallas)表示,俄羅斯對烏克蘭發動戰爭以來,歐洲海纜遭破壞案件數量增加,形容是「蓄意且步調一致的」、弱化歐洲基礎設施的聯合行動,俄羅斯負有責任。

這也讓「宏泰58」成為國際關注的案件,檢察官徐書翰向BBC中文表示,尚未查獲直接證據證明船員受中國官方指示,船長手機及通聯紀錄未發現與中國黨政軍有關訊息,「目前只能認定船長有意毀壞,但是否受中國指示沒有多做認定。」

他解釋,雖然無法判定船長有損害國安意圖,檢方仍求處重刑。毀損海纜影響台灣國家安全,中華電信損失估計1880萬元,修復需長達數月,由台灣國民全體承擔。

目前法院對王姓船長求處三年刑,徐書翰認為「這確實可以嚇阻再有類似情形發生」,至於船公司的中資背景及是否涉案,台南地檢署則已分案持續調查。

法律能嚇阻「故意」毀損海纜行為?
「宏泰58」是台灣第一起針對毀損海纜刑事調查的案件,當局成功扣留涉案船隻及船上人員,被認為是保護電信基礎建設的一大進展。

自2023年馬祖斷纜事件後,台灣修正《電信管理法》,將海纜保護擴大至海纜登陸站連接纜線、國內海纜機房及與其連接纜線。毀壞海纜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罰款新台幣1000萬元,過失勾斷海纜的罰則就提高到200萬元以下。

《電信管理法》72條另設有「國安條款」,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罰款新台幣5000萬元。

該法修正前,毀損海纜僅涉《民法》損害賠償,由建置及維護海纜的中華電信向毀損者求償,數位發展部向BBC表示,成功案例僅一例。

科技民主與社會研究中心(DSET)海外研究員陳大楨告訴BBC中文,雖然本次起訴未涉及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2項,但台灣對於海纜保護在這次判決跨出了第一步,該判決也將對國際社會具有參考價值,他另表示該案後續應由國安單位進一步釐清「宏泰58」是否有外部勢力介入,或是由相關主管機關重新審視台灣海纜被破壞的可能其他樣態。

他也強調,縱使台灣《電信管理法》修正後,實務上執法依然存在挑戰,海纜遭截斷需透過業者回報,原則上無法由現場海巡船舶立即確認;縱使海巡發現可疑船隻在海纜附近徘徊,也難以確認海纜是否遭到破壞。即使海纜被通報受損,海象問題、船隻距離以及通報流程無法避免的「時間差」等因素,都會構成執法單位扣押嫌疑船隻的挑戰。

今年初基隆外海疑似破壞海纜的「順興39」,也是《電信管理法》修法後的案例,當時海巡因海象不佳未能登檢,該船離開台灣海域後,迄今船隻與人員都未到案。基隆地檢署向BBC中文表示,案件仍在偵查中,未來不排除發布通緝。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指出,「宏泰58」及近幾起案件因為都發生在台灣領海,當局有司法管轄權,若事發於經濟海域或公海,則涉及更複雜的國際法問題及挑戰。

他解釋,領海之外只由船旗國或行為人本國追訴,沿岸國沒有執法管轄權,若船沒有進港、船長不主動配合調查,便無法處理;權宜輪登記在監管寬鬆的國家,也難以追究責任。海底電纜的重要性日增,已與《海洋法公約》立法的1980年代有所不同,國際目前有放寬管轄權規範的討論。

姜皇池也強調,外籍船可主張無害通過台灣水域,但「宏泰58」長期在台灣領海「空載」、行跡可疑,「不安全的次級船也容易造成擱淺、船禍和污染等」,當局應更積極登檢查訪,若不符合無害通過也應驅離。

專家倡仿效紐澳設「海纜保護區」
數位發展部次長闕河鳴表示,台灣當局正實施多項措施加強通訊韌性,中華電信正在興建第三條台馬四號海纜,並新增一條台澎金海纜,預計2026年陸續完工;其也規劃低軌衛星支援及強化離島微波建設,緊急應變斷纜或其他緊急災害的通訊需求。

台灣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日前表示,針對海纜斷裂事故,海巡單位列有「黑名單」並以威脅度分級,掌握並監控52艘特定船隻;其也與屏東地方檢察署成立台灣第一個「海纜安全聯防地區應變平台」,強化檢、警、調查、通訊業者及各主管機關間的合作。

管碧玲也指,今年兩起斷纜案都以國安層級處理,台灣為民主法治國家,考量罪刑法定原則、犯罪樣態明確化、講究證據等,執法人員如何面對「看不到的灰色襲擾動機」仍是挑戰。

專家則指出,《電信管理法》雖無法解決所有問題,「至少是解決問題的一步」,台灣未來可效澳洲紐西蘭設置海底電纜保護區(submarine cable protection zones)並訂定專法,規範海纜的鋪設和維護,也能涵蓋目前無法適用《電信管理法》、不具有電信功能的海底輸電電纜,提供完善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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