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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討論主題為國內外政治經濟、疫情、國際關係等各類公共議題。
無題
無名
2025/04/30(三) 02:02:40.829 ID:AWEP0Z5I
No.18779252
del
結果張淵翔四十萬交保。
好玩的是裁定理由書,上面寫,因為張淵翔認罪,所以交保。
關鍵字: 認罪。
其中有偽造文書罪。
另外一個重點,有共犯尚未到案。
至於共犯是誰,目前還沒看到消息。
相信共犯本人應該感到很緊張。
無法無天到用公務系統協助政黨犯罪,大概是覺得反正基隆自己家,愛怎麼做就怎麼做,跟你爸以前在位時一樣。
國民黨魚肉台灣數十載,心態與手法都沒太大變化。一樣的蠻橫,一樣的目中無人。
差別可能是現在有中國指導,外加認知作戰幫忙。
國民黨還是早死早超生的好。
無名
2025/04/30(三) 02:19:31.982 ID:gTqUCc/c
No.18779256
del
藍白糞:小罪而已
無名
2025/04/30(三) 02:28:46.158 ID:AWEP0Z5I
No.18779261
del
>>18779256
叫牠們去和翁下人靠腰
會變重罪就她修法的
無名
2025/04/30(三) 02:59:33.659 ID:oM9fOvNk
No.18779267
del
>>18779261
幫您更正一下說法
偽造文書本來就是7年以下重罪
翁上人修的是選罷法
把簽死人連署的認定變嚴格 處罰更嚴厲
才導致檢調一定要動起來查
無名
2025/04/30(三) 03:04:42.872 ID:fYbNw5RA
No.18779270
del
這些作弊仔,為了求交保,跟法官認罪,跟檢調認罪,但出來了,還是不願意說實話~繼續蹭,尤其是那幾個貼綠色口膠的。
無名
2025/04/30(三) 03:46:03.050 ID:AWEP0Z5I
No.18779277
del
再轉貼:
國民黨張淵翔坦誠偽造文書及違反個資法,並利用中國微信APP與同案被告國民黨基隆黨部主委吳國勝、領銜人游正義等人互傳基隆市民的個資。
現在連習近平都知道基隆市民的個資了,真的太好笑!
基隆市的藍白粉看到了沒?
這就是你們支持的人幹的事!
>>18779267
原來是這樣
謝謝更正
>>18779270
而且交保不是免死金牌
有時候放出來是要釣魚
無名
2025/04/30(三) 04:03:11.036 ID:kibxIW/6
No.18779282
del
>>18779267
全錯,偽造文書是五年以下,而張淵翔真有犯法也應該是犯了個資法的洩漏個資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個資法規定此罪屬告訴乃論,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行。目前2/19前的罷免聯署就適用舊法,新法並不適用,所以根本沒有選罷法第98條之2的處罰,你看現在這些檢察官都不敢用這個罪去押人就應該很清楚。
告訴乃論指的是被害人必須於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人,若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犯人。
個資法的被害人就是被洩漏者,洩漏者沒告查到也沒用。
無名
2025/04/30(三) 04:21:02.200 ID:3UBPLGUM
No.18779296
del
>>18779282
你知道
去年年底就上路了
所以新法是直接用的
而且還有追逤期20年的
所以3q也想試試看會不會成案了
除非你是文盲看不懂這幾話的意思
>>應予刪除,期降低冒名提議、連署情事之發生;增訂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收嚇阻之效。
無名
2025/04/30(三) 04:25:12.738 ID:3UBPLGUM
No.18779298
del
>>18779282
選罷法是這樣寫的
第 98-2 條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光死亡連署這種沒有被害者的檢方可以就直接查
重點是他直接認罪了
所以你是在柬埔寨撥接嗎?
無名
2025/04/30(三) 04:30:51.310 ID:3UBPLGUM
No.18779299
del
>>18779282
其實會講7年的原因是 他是公務員阿
他如果有參予造假票就是偽照文書
沒有也還有違反個資法
刑事責任:
1.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 第41條第1項)
2.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 第41條第2項)
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 第42條)
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個資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個資法 第44條)
無名
2025/04/30(三) 08:50:02.439 ID:kibxIW/6
No.18779340
del
>>18779298
台灣人啦,綠共法盲。
告訴乃論罪,要洩密者去提告才能起訴,起訴有沒有效又是一回事,跟犯人認不認罪無關,認罪頂多是一項證據,成不成立罪責是法官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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