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 [
搜尋
] [
檔案區
] [
管理區
] [
重新整理
]
預設
夜間
政治
[
回到版面
]
回應模式
名 稱
內 文
EID OG SMAPS
附加圖檔
[
無貼圖
] [
SAGE
]
可附加圖檔類型:GIF, JPG, JPEG, PNG, WEBM,瀏覽器才能正常附加圖檔
附加圖檔最大上傳資料量為 5120 KB。
當檔案超過寬 125 像素、高 125 像素時會自動縮小尺寸顯示
AA可使用 [aa][/aa] 防止變形
鬧板、攻擊性發言、煽動性發言請無視(回應者也無視),並使用del或在貓管理部向管理員回報。
本板討論主題為國內外政治經濟、疫情、國際關係等各類公共議題。
檔名:
1745946811010.jpg
-(228 KB, 907x895)
無題
無名
2025/04/29(二) 17:13:31.187 ID:czyfpXXo
No.18779202
del
惡有惡報,繼續滅證啊
◎被告紀文荃、張金發羈押禁見部分:
被告紀文荃、張金發經訊問後,否認檢察官聲請羈押書所載犯罪嫌疑事實及罪名,惟依卷內被告等人及同案被告張淵翔、吳國勝、游正義之供證、罷免提議人名冊、罷免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被告等人持用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勾稽後,足認被告紀文荃、張金發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本案經檢調人員檢閱被告張金發、紀文荃及同案被告張淵翔、吳國勝、游正義等人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同案被告吳國勝於「勝之群組」(為罷免連署而成立的微信群組)群組內轉貼「國民黨台南市部被搜索!帶回6人調查!」之新聞連結後,被告紀文荃隨即將原群組成員移除退出,再予重組群組,向其他成員表示「原群在請大家清除」,參諸被告紀文荃、張金發否認犯行且所述避重就輕,與同案被告及證人所陳存有歧異,依卷證顯示尚有多位共犯尚未到案,事理上確可認為有勾串或湮滅未及查明事證之可能性。考量本案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若命被告紀文荃、張金發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檢察官所述被告紀文荃、張金發之羈押必要性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不予禁止收授物件。
【刪除文章】[
僅刪除附加圖檔
]
刪除用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