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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亞亞」被趕出台灣! 事實查核中心董座:裁決上有瑕疵
無名
2025/03/23(日) 23:48:42.471 ID:xlObbp/I
No.1876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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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亞亞」劉振亞鼓吹武統遭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並於25日限期離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聯合國兩公約,駁回她停止執行的聲請;對此,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董座羅世宏就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這次的裁決上是有瑕疵的,誤導性將公約作為打壓異議的工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聲請人劉振亞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4年度停字第17號),經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羅世宏認為,北高行未能充分展現法院應有的保護人權的擔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4年度停字第17號裁定中,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第20條第1項「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予禁止」作為核心法律依據,以認定申請人劉振亞之言論構成「鼓吹戰爭」,並據以支持內政部撤銷其居留許可並限期出境之處分,羅世宏認為,此一裁定在法律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羅世宏指出,首先,台灣雖於2009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納入國內法體系,但至今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亦即,第20條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而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倘若我國政府認為該條應予落實,應由立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範哪些行為構成「鼓吹戰爭」(武力促統?武力拒統?武力謀獨?⋯),並明定其法律效果與執法標準。在法律尚未具體化之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之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之虞。
羅世宏續說,其次,法院將第20條視為可直接援用之法律依據,未經說明其與《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所要求的「依國內法之程序與規範」適用方式之關聯,也未檢視我國現行法是否已有對「戰爭宣傳」之明文禁止與處罰規定,直接將抽象國際義務化為行政懲處正當性,顯然違反了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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