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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板、攻擊性發言、煽動性發言請無視(回應者也無視),並使用del或在貓管理部向管理員回報。
本板討論主題為國內外政治經濟、疫情、國際關係等各類公共議題。
檔名:
1735576421974.jpg
-(320 KB, 1536x2048)
無題
無名
2024/12/30(一) 16:33:44.988 ID:57ApYmHI
No.18736836
del
明的他們可以找人在台灣檢舉你,
讓你失去台灣國籍。
暗的可以找竹聯幫處理你,
讓你變成台中一名浮屍或公園棄屍。
跟共產黨鬥?
想A共產黨的錢?
你什麼咖?
無名
2024/12/30(一) 18:22:53.712 ID:JJ1s1Sgs
No.18736856
del
>>1873683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第 9-2 條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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